本文摘要:记者7月20日从国家环保总局了解到,国家环保总局、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牵头收到《关于实施环保政策法规防止信贷风险的意见》,拒绝强化环保和金融监管部门同步,以信贷手段反对环境保护,强化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。化工企业“环境守法成本高、违法成本低”的状况未来将会被转变。《意见》首次明确提出,各级环保与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,创建信息沟通机制。
记者7月20日从国家环保总局了解到,国家环保总局、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牵头收到《关于实施环保政策法规防止信贷风险的意见》,拒绝强化环保和金融监管部门同步,以信贷手段反对环境保护,强化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。化工企业“环境守法成本高、违法成本低”的状况未来将会被转变。《意见》首次明确提出,各级环保与金融部门要密切配合,创建信息沟通机制。环保部门不应向金融部门获取8个方面的环境信息:法院的环评结果和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结果;污染物废气多达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企业名单;再次发生根本性、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名单;拒不执行环境行政处罚要求的企业名单;上海证券交易所总办企业、限期治理企业、关闭企业的名单;环境友好企业名单;企业环境不道德评价信息;其他有适当通报金融机构的环境监管信息。
金融机构将根据这些信息严苛展开信贷管理。根据《意见》,今后化工企业新的上项目的贷款审核将重点参照环保因素。金融机构对未通过环评审核或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项目,将不追加任何形式的授信反对。
对鼓励类项目在风险高效率的前提下,大力给与信贷反对;对容许和出局类新建项目,不获取信贷反对;对归属于容许类的现有生产能力,且国家容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,可按信贷原则之后给与信贷反对;对于出局类项目,不应暂停各类形式的追加授信反对,并采取措施交还已派发的贷款。同时,现有化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将受到严格管理。各级环保部门将强化对污水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,对有微克污水处理等不道德的企业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、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。
各级金融机构不应根据环保部门获取的涉及信息强化授信管理,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应采取措施,严格控制贷款。信贷还将反对企业的环保技术改造。国家环保总局明确提出,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,引领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和升级超过环保拒绝。
金融机构不应根据环保部门获取的项目排查信息,融合企业生产实际,合理掌控信贷投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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